我从2008年12月26日入职公司以来,公司领导一直找理由不与我签合同,但由于我一直找领导要签定劳动合同,2009年4月30号,我与公司办公室主任就入职前达成的口头协议签定了一份简单的聘用协议,协议主要就是说根据我的表现,公司决定对我实行年薪制,年薪为10万元/年,08年12月26--09年2月28日,此期间主要领取基本工资2000元加200元奖金,09年3月1日起,每月领取基本工资2300元加200元奖金,剩余薪金将于年底或解除合同时按月核算后发放。但此协议是用一张A4纸打印,从中间分了两截,下半截我保存,只盖了公司公章和我的签名,上半截我签了我的名字后交给了领导。其实我知道,领导与我签定此协议只是一种缓兵之计,是怕我去告公司,想拖住我,但公司是决不会兑现这个聘用协议的,公章虽说是办公室主任保管的,但我知道如果我找公司要按此协议处理的话,办公室主任绝对不会承认签过此协议,而且公司的负责人也完全不知道我与办公室主任签了这样的协议,请问:这样的聘用协议会有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