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我自91年3月起一直在上海的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沪人<1995>165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自01年3月1日起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99年6月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至2002年12月的聘用合同;02年4月因意外伤住院治疗,后一直病假至03年9月上班至今。   (3)03、04年单位未要求我签定合同,05年我主动向人事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人事答复“老的政策作废了,现在按照新的政策签定。新的政策在制定中,无法出示”。出于对人事的信任及尊重,我签了1年期的合同,并在06年续签了3年期的合同。   (4)09年4月在我的要求下,人事出示了沪府发[2003]4号。 按沪府发[2003]4号文的第十五条,我的条件不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沪府发[2003]4号文第五十二条“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我的情况不属于这个文的规定,因为这个文施行前的01年3月,我已经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请问:综上所述,我的情况是否可按照<1995>165号文要求单位应该与我补签一份自01年3月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纠纷
2009-05-06 23:57: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 2316
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该如何界定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该如何界定
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怎么办
股权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怎么办
离婚诉讼程序的八大误区
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诉讼程序的八大误区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1485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1100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770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670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470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53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