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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我无偿帮助了一名未婚妈妈,因为她才19岁男朋友抛弃了她,现在她怀孕了又不能做流产,又不能让家里的人知道她怀孕生子一事,所以她想拜托我领养她的孩子,她不想把她的孩子送到福利院。 我目前符合收养孩子的一切条件,也愿意收养她的孩子,但我看了民政局的消息说从09年4月起任何个人不能再私自领养孩子,孩子一律要交到福利机构,请问我要怎样才能合法的领养这名孩子而不用送交福利院?因为我听说只要送进福利院的孩子就不一定能再领养得到了? 我看了一下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是她的合法监护人,还有一个其它监护人可以是朋友可以是其它人,不知道我能不能成为她的其它监护人呢?需要亲生父母出具一份什么委托书吗? 别外如果我收养了这名孩子是否以后我还能自己再生一名孩子? 麻烦知道的朋友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民事相关
2009-05-09 21:09:53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14号 )

      第三条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大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你可以领养孩子,领养后不应再要孩子了。
  • 谢谢大家的意见,可我看了半天还是没弄懂怎样才能领养她的孩子?我打算带她去医院生孩子,但听说说在医院生孩子都会出具孩子的出生证明,可现在她并不想承认这个孩子是她生的,如果出示证明上孩子的父母一栏怎么写呀?本来我想直接写上我的名字,但我老公不同意,说如果这样我们以后可能就不能再自己生孩子了
    生父母送养孩子怎么送呢?是需要与送养父母籥分送养协议吗?然后我就可以直接上民政局办理关于上户口等手续?
    希望知道的朋友麻烦详细说明一下,万分感谢。
  •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养孩子,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可以被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您收养后可以自己再生一个孩子。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您说的除了亲生父母外的合法监护人,是他的父母委托你监护。
  • 建议不要收养,如果收养了,以后可能你会遇到很多问题
  •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你自己对照一下,拟收养人、拟送养人、拟被送养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符合,各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即可。
    孩子生父找不到,办理出生证明都困难。

    收养后,你不能再生育子女,否则应支付社会抚养费。
  • 需要通过民政部门。否则不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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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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