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生有四子,在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幼子及幼子妻的户口在父亲名下。98年父亲与幼子分家。土地已作分割。99年幼子与父亲户口簿分开。各自立户。2001年换发户口簿时也各自立户。2002年父母相继去逝。由于幼子不扶养。父母股份的土地由其它三子平分叫大哥耕种。2009年4月13日幼子以大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大哥告上法院。法院在2009年4问29日作出判决。根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把父母服份土地全部判给幼子。第十五条中所说的“农户”应当以98年土地承包时的为淮,还是以以后的为淮。因为“农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有分家立户的。也有死亡注销的。请问应以哪个为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