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和儿媳和我并没有正式分家单过。他们在我的另外一房屋居住,但他们和我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产权都归我所有。我儿子和我之间也订立了一份字据,内容大致为目前他和我所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和支配权都是我。前年我儿子和儿媳因矛盾曾协议离婚,称我儿子的所有财产归儿媳。但二人却一直共同居住生活。一周前,我儿媳和她家人找到我居住的房屋内,以我没有权利去看望他们的孩子为由将我的玻璃、门窗及电视等物品砸坏,当日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报案价值5000余元。报案时公安机关问我和儿媳的关系,我如上回答。对此他们立了治安案件。昨天公安机关通知我,说他们调查我儿子和儿媳已经于今年年初复婚,并且我儿媳声称砸的东西是属于她应有的那份家产,公安机关认为这事属于家庭之间的矛盾纠纷,不予管辖。
我想请问,1:我儿媳及其家人到我家毁坏物品是否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公安机关能否处理该案?如果不构成案件,我该如何处理此事?
2:我家的财产是否有我儿媳的一份?
注:因我儿媳及家人已经多次到我家打砸,之前我还能接受别人的调解,但这次矛盾已经激化,我就想追究她们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