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王某合伙干一工程,协议签订“共同”投资,后来王某无钱,承诺我多投的钱付给我利息。关于这部分利息他给我打了一个“条”,但在条上他耍了花招,他写成我替他多付多少多少钱,他应付我滚动资金多少多少。在后来我们对账的录音中我们多次提到投资应“平半拿”,而且录音中有他的原话“你多拿是替谁拿的?是替我拿的”、“你多拿了就要得到相应的报酬”、“你是说那利息钱”、“我要和你们平半拿,不就什么都好说了么,就这一条我就违约了”,而且在法庭开庭时他承认了这些录音。
我想咨询:
1 我录音中的话及他给我打的条能否证实:(1).协议中的“共同”投资即为两人“平均投资”?(2)说明我们双方已约定了他该付我利息?
2我们约定的利率如超出银行贷款利率,法律上是否支持?法律上最高支持多高的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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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综合论证一个问题。
共同投资不一定为平均投资。
利率最高为2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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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率可以适当超过银行利率 但不宜过多 你的证据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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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还是建议你委托律师具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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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聘请律师帮助你维权。共同投资并不意味着平均。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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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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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