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2年前购买了中国**的**定期保险(免责条款中明确指出:两年内的自杀不予赔付),但在合同生效2年后的前不久她自杀了。在投保时,她曾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自己曾经患有轻度抑郁症的事实,而保险公司在对她进行过深入调查后,可能认为没有多大的问题,就允许她投保了,而且在合同中并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免责条款,就和别的一般人拿到的保险合同是一样的。
我知道,保险法规定,只有以寿命为投保对象的保险(即:寿险)才会对2年后的自杀进行赔付。我朋友买的中国**的**定期被归属于重疾险一类,但在这份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这一条 ”2年内的自杀不予赔付 ,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会对我朋友的死亡进行赔付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