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属事业编制企业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我们公司原一管理人员在法人代表不知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为一私人合伙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签署了同意公司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书,担保书上的签名为该管理人员,盖了单位公章,单位公章也不知是如何盖的,现银行上诉到法院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我公司需负法律责任吗? 签署担保书的管理人员并非法人代表,也无法人授权书,是该管理员私自签署的。当时公司其他管理人员都不知此事,并未集体研究,我公司也需负担保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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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已回复!如公司印章是真实的,从证据上你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你所说的问题需要很充分的证据证实是该员工私自窃取公章导致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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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公司章程中有没有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限制,或是公司章程明确对外担保的办法,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归属股东会或董事会,而公司其他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设立的担保,有可能被抗辩为无效。
公司担保的无效虽并不导致该担保公司完全免责,仍要视情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终究会使担保公司免去不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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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证据已经足以证实你们公司的担保成立,需要负责连带责任。
公章印鉴真实对你们就很被动,当然管理人员没有授权委托书也是银行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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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