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下午,我叔叔帮包工头朋友(校长)的朋友(饭馆老板)饭馆贴磁砖,完事就到晚上,便留我叔吃晚饭,又喝酒。等到我叔回到宿舍就开始吐,又说肚子疼。工友就叫包工头老板用车往医院送,到医院大概半个多小时左右就无法抢救了。请问这样的事件,包工头、校长、饭馆老板这三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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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但主要责任应为你叔叔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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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自身原因,其他人不责任;如系饮酒过度中毒死亡,其他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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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楚死亡原因才可以追究责任。是否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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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是关键,查明死亡原因,过错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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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共同饮酒人承担部分责任,你叔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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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