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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定于2000年调整生产责任制,98年我妻子的户口迁到我村。因为在2000年时我小组村干部也在走形式似的在进行生产责任制的调整工作,所以在2000年是她们村(遵化市兴旺寨乡钱家屯村)在调整生产责任制是把她的地和树都收了回去。在2000年以前我小组有好多的机动地和树,合同基本都2000年到期的。在2000年时大部分村民都没给板栗剪枝,等待着生产责任制的调整。由于在2000年前村干部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部分2000年到期的合同延长了,在村民会议上遭到了百姓的质问,为此村干部就再没有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先后把第一第二小组的生产责任制调整了,为此我们这个700左右的小山村就出现了喜剧性的“一村两制”。2000年以来村民没有再向小组缴纳过承包费,而地树就这样被非法占有着。98年还好地树还可以多退少补,2000年前没有地树的还可以得到400元的生活费,2000年后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就一直没再给过生活费。在我第四小组内不管是生活地树还是2000年到期后非法占有的地树内只要有矿都给非法开采或是卖给他人开采了。他们的非法收入少的几万元多的上百万甚至千万。而原因的林地被糟蹋的永久性不能在植树造林了。

民事相关
2008-11-06 10:33: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