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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3日,A因为没有驾驶执照无法租车便委托自己的女朋友B与相熟的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B也没有驾驶执照), 双方约定:汽车租赁公司将一辆的面包车租赁给A使用,租金每天120天,合同签订后,汽车租赁公司与A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A交纳了押金500元后将车提走。 后A在三天后将面包车退还汽车租赁公司同时与在未征求B的同意下擅自在原租赁面包车的合同上将面包车换为小型轿车,且租金每天多少,每月多少也未与B告知。在使用了几个月之后,汽车租赁公司打电话要B去结帐时才发现租金高达数万元,原来A在使用车辆期间因为某些原因致使车辆被第三方扣押,在扣押期间第三方有通知租赁公司取车,但租赁公司认为与自己无责任未理会,第三方在使用车辆的时候因违反交通规则在外地被交警扣押了车辆,而A此时与B已失去联系,请问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B应该支付高额的租赁费吗,为什么?B与汽车租赁公司签定的合同现在是否有效?一份租车合同上同时填写两辆车的资料是否合法?B现在知道了车子的情况,但是联系不上A,取不到车的手续无法从交警部门那里取回车子,但是面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追债造成了她生活和工作上的许多困扰,请问现在B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09-05-03 17:05: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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