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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友分手了。 在我们相恋时,我向自己的父母借了3万元帮他还了贷款。他当时也写了借条并按了手印,可写的很模糊,只写了他借我们3万元整,口恐无评立具为证,也没有写还款时间(父母当时想等我们结婚了慢慢还),他的签名落款时间是2007年3月。 现在我们分手了,我的签条还受法律保护吗? 由于他暂时没钱,说2010年年底还我,2010年我的签条是否过期了? 他不给我利息,因为当时的签条也没注明利息问题,现在的我只能默认吗?我该怎么办? 如果我想重新让他给我写个欠条,应该怎么写?是欠条还是借条? 希望你们能帮帮我,帮我把父母的血汗钱要回来? 谢谢了……

刑事案件
2008-11-05 20: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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