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购买一间商铺,合同定2008年12月31日交房,交房手续也办了,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后来才知道开发商的综合验收于2009年2月27日才通过验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30日,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6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己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基础设施现在还没好,房地产权属证书到现在还没给我(合同约定90日内办好给我,如没办好,出卖人按己付房款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只答应赔买受人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2月27日计58日的违约金(按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