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丈夫在外面保养了二奶,那女的比我丈夫年龄小将近30岁,2007年7月份被我发现,我丈夫死不承认,我花钱顾私人侦探找到了证据。我丈夫还给她买了一套房产,我抓住他们后,我丈夫表示不愿和我离婚。我丈夫说要和她分手,愿意悔改,让我给他机会,并让那女的把房子过户在我的名下,那女的也表示要和我丈夫分开永不来往,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那女的以后再不要找我丈夫,我给了她6万元钱,以了结此事。谁知他们是在欺骗我,直到现在他们还在继续来往。我丈夫给她有在别处租房住,买手机,电脑,衣服首饰等等。这次我丈夫是为了给他们继续来往打掩护,让那女的找一个男朋友,那男朋友在外地工作,不经常回来,他们的事最终还是被那女的男朋友发现了,她男朋友他电话告诉了我,我受到很大伤害,财力上也受到很大损失,我这次想坚决和我丈夫离婚,我离婚时想追究那女的责任,并要求追回给她那六万元钱,要求精神能赔偿。请问在法律上会支持我的要求吗?若可以,在起诉书上应该用怎么样格式书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