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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组织的领导将未经集体讨论便将集体所有的一处楼房出售给了甲,但在甲未支付价款前,该集体组织的领导便出具了已收到房款的证明,致使甲将楼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后集体组织不同意,便起诉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该组织因人员调动,未到房管局申请所有权人变更,这一拖就是两年多。不想,甲于2007年6月份将房屋出售给乙,到现在集体组织的人才知道此事。现在集体组织,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经济相关
2009-05-02 16:52: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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