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11月份与一家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了该公司所属的一片商铺门脸房的一间做服装生意。租期一年。前几天,对方通知我们租赁户说是这片门脸房所在的位置被政府征用,要拆迁。要我们签了一份《解除合同及立即腾房的通知》,说是签字只表示知道了此事,并说因为这片房属于临建房,是违章建筑,没有补偿。后来我们从拆迁办打听到这次拆迁政府是有补偿的。那么我们签了那份通知之后是不是就没权利去争取这份补偿了呢?这份通知等同于正式的解除合同协议吗?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另外,该公司并不是房主,房主是政府部门,该公司也是从该政府租来的房子,再进行转租。拆迁办只会把补偿给到这个政府部门。那么是不是该公司先从政府部门那拿到相应的赔偿款然后在按比例赔偿给我们这些租赁户呢?我们签的那份通知会不会使我们失去资格呢?急切地等着您的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