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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直到4月23日交警才通知我去做笔录,4月24日才叫我到事故现场指认.拍照。4月30日才让伤者做笔录,5月1日才将扣押的车还给我,还让我交200元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费,100元的拖车费,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费只有普通的收款收裾,上面盖有“泉州**机动车检验鉴定估价有限公司”的公章。收款日期是2009年4月3日,也就是说,我的车在4月3日就已经检验鉴定完成,但交警直到5月1日才将车还我,交警是否有违法?还有,直到5月1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有出来,交警是否违法? 谢谢各位律师!

交通事故
2009-05-02 20:50:2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按照你说的你是4月24日被叫去现场指认的,也就说要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3】但是你又提供了4月3号可能就鉴定好了证明;
    【4】按照你说的交警应该是在5月4日之前制作好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5】你有权要求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
  • 交通事故应当在发生之后的十天内出具认定书,收费应提供正式票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