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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1月进厂,2009年2月离职,原因是厂方没有签合同买社保。我交的离职通知明告诉厂方是因为合同社保离职,厂方也算了工资给我,但是不给经济补偿,离职的第三天我将厂方告上仲裁委。现在厂方一切否认,不承认我交了离职通知,也不承认算了工资给我(工资单是电脑打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我的确没任何证据。相反厂方三月二十号反诉我说:我在去年10月故意损坏设备,造成价值60000元的电动机损坏,要我赔偿。在这之前厂方从没说过,也没有扣过工资。在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厂方安排我一个人上班,到晚上12点左右,设备的电动机突然冒烟,由于我一人上班,也不知怎么办。就下班了,(当时的工作日报有我签名)。过了两天修好了我转白班。到离职也没人说过是我搞坏的,说真的这电动机实际就植几百元。我也不会将其搞坏。但现在厂方找当时修机的师傅出了一张报告说:电动机损坏的原因是我故意搞坏的。还有一张修机的收费收据。我想问律师。厂方找修机的写那份报告及收据有用吗?我要赔偿吗?我有什么理由不赔呢?

涉外纠纷
2009-04-30 21:00: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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