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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我属于部门经理,2006年底,公司为了便于工作,为各部门管理岗位采购了笔记本电脑(当时人员流失,自我感觉公司为降低人员流失的一种手段),并签署了使用协议,费用70%由公司承担,个人承担30%。公司承担的70%费用按三年折旧,三年后笔记本电脑归个人所有,如员工期间离职,公司将按折旧比率扣除相应费用。现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扣除了我两年六个月的笔记本使用折旧费,我觉得我是为了公司而工作,我不应该承担该折旧费用。 我参考了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其它综合
2009-05-01 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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