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获得四项实用新型发明国家专利,并取了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请问:
这样的情况是否符合《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
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有无其他附加条件?如必须要产生社会效益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