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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名肇事者。在一家机电公司上班,在到单位门口驾驶摩托车(有本手续全)撞到一个56岁市场内女清洁工,我由北向南行驶(市场内南北单行路)她横穿我撞到三轮把她给带倒了 现在医疗费都是我垫付的1万元左右,现在她左眼不能向左看 看人有重影,拓展神经有问题,请问恩人 我 市场 我们公司 都承担什么责任,注:我们公司租用市场门脸销售 市场是个人建设的对外出租的伤者是市场清洁工。

交通事故
2009-05-02 20:45:0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出的事故,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与单位无关.
    我是保定律师,具体情况,可直接电话联系.
  • 一、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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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出的事故,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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