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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专家,我是山东烟台的一名市民,去年10月由于肾结石我到**医院做了取石手术,手术做得比较顺利,但出院前的拍片检查发现由于医生的疏忽,取石时不小心把一小块结石遗落到肾周围脂肪内。近一年来给我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于是向烟台市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的鉴定,但不幸的是鉴定的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真是雪上加霜,感到非常苦闷。虽然鉴定不是医疗事故,但毕竟是医生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我应该怎样向医院要求赔偿呢?请您们给以指点和帮助,谢谢!

医疗纠纷
2008-03-30 00:10:1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是山东烟台的一名市民,2003年10月我由于肾结石到烟台万华医院做了取石手术,在出院前拍片发现由于医生的疏忽大意,把一块结石掉到了腹腔内,近一年来给我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多次与医院交涉无果,主刀医生当时承认是他不小心掉进去的,但问他有没有办法补救时,他说没办法,没责任,不赔偿。还厚颜无耻地说“就是子弹和炮弹皮遗留在身体上也没关系,结石掉进腹腔里更没事。”我非常气愤,感到很冤枉,很苦闷,遂向烟台卫生局提出了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书上的分析意见如下:
    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及现场陈述、答辩,专家询问、了解,综合分析意见如下:
    一该院在医疗活动中无违法违规事实。
    二病人术后x线拍片示左第二腰椎旁0.3cmx0.2cm高密度影,考虑位于肾周脂肪囊内结石可能性大。
    三该病人系多发性结石,颗粒状小结石多,手术中冲洗取石时将小结石冲于肾周脂粉囊内,又难以发现。
    四根据现场查体及病情分析,考虑病人术后左侧腰、腹部痛与手术恢复期有关,与结石无关。
    五专家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结论
    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尊敬的各位律师,您们好!前些日子本人与万华医院医疗纠纷一事已咨询过您们,您们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帮助解答,我深表谢意。看了您们的答复,我还是有点不明白,医院的医疗过错怎么认定?我能通过什么途径要求医院赔偿?事故鉴定书上的分析意见第一条“该院在医疗活动中无违法违规事实。”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到底什么是违法、违规事实?用事故鉴定中心医生专家的说法是:如果掉进去的是纱布或剪刀等都属于“异物滞留”,不用鉴定就是事故,掉进结石是身体中的东西,不是异物,不是事故。我不明白的是,其一,到底“异物”包括哪些东西,有没有法律明文的规定?其二,如果掉进纱布或剪刀之类,我认为医生也不是想违法、违规故意掉进去的,只是由于他的疏忽和失误造成的,这怎么就属于事故?而掉进结石为什么就不是事故?
    第二条“病人术后x线拍片示左第二腰椎旁0.3cmx0.2cm高密度影,考虑位于肾周脂肪内结石可能性大。”这条基本认定了掉进结石的事实,但在措辞上避开了腹腔和软组织的概念,而用了“肾周脂肪囊内”这样一个晦涩难懂、含混不清的字眼,为事故的认定制造借口。
    第三条“该病人系多发性结石,颗粒状小结石多,手术中冲洗取石时将小结石冲于肾周脂粉囊内,又难以发现。”这条的“难以发现”是说不能发现还是不应该发现?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是在替医生开脱责任?恳请各位律师帮助解答一下。
    第四条“根据现场查体及病情分析,考虑病人术后左侧腰、腹部痛与手术恢复期有关,与结石无关。”我做完手术近一年,刀口愈合良好,基本无痛感,怎么就妄加断定“腰、腹部痛与手术恢复期有关,与结石无关”?
    第五条“专家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条法律明文规定了医疗事故既有“违法、违规事实”,也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是鉴定只采用“违法、违规事实”,而对“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只字不提。把结石掉进病人腹内难到不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3条“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我想请问,在现在医学技术这么先进的情况下,在手术冲洗取石前,对造成这样的后果究竟是“无法预料”还是“不能防范”?我认为这是对法律条文的歪曲理解和武断利用。
    这份鉴定书上的分析意见可谓是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这样的分析意见又怎么能拿来断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个结论呢?又怎么令人信服?所以我热切地期盼各位律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再次帮助我解答一下以上这些问题,谢谢!
  • “出院前的拍片检查发现由于医生的疏忽,取石时不小心把一小块结石遗落到肾周围脂肪内。”当时为何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真是“由于医生的疏忽”,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责任。但时效为一年,从你知道时起算。
  • 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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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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