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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企工人,原工作地在三环内,98年上级领导占用,多余的地出租,出卖。把我们搬迁到五环外,因种种原因到新地方后,上级领导扶持不够,让我们负责人给我们一些比社会高一点的工资。就这样我们已等了十年,单位一直没有变化。现我们年纪也老了,但还不到退休年龄。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如我们现在要辞职,能向工作单位要经济补偿吗。谢谢

公司企业
2009-05-01 1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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