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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年阴历三月二十八下午`一点多的时候` 在我们乡派出所旁边的一个大坑里``淹死了一个14岁的在校女生。 那个大坑是04年乡里修水闸而挖的,以前那地方是平地。挖的那个大坑很深,边上非常陡峭几乎是垂直的。 而且没有什么防护和警示标志。 从04年把坑挖好,到今年已经在那个大坑里淹死了三个人,两个小男孩跟一个小女孩` 我想请问一下`谁该为这个女孩的死负责?乡政府应该负什么责任?谢谢`!

损害赔偿
2009-04-29 11:25:3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大坑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乡政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不应由施工人承担,而应由所有人也就是乡政府承担责任。
  • 你好:应当有乡政府负责。
  • 具体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 建议受害人亲属尽快委托律师主张权利。
    如信任,可与本律师联系。
  • 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乡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对该坑负有管理义务,根据你所述情况,他们显然没尽到管理义务,对该女孩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 乡政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乡政府是该坑的形成人,具有管理责任。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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