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有一老人,共有5个子女,去年过世。之前和某一子女住一起(包括写遗嘱之时)。遗书是此子女让律师写好了再让老人原封不动的抄写了一遍(当然这是按照此子女的意思写的),其他子女都不在场,而且都不知情。老人过世之后此子女才把这个遗书拿出来。这个遗书的格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否符合继承法中第22条规定?有无做出 立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这一结论的可能?是否有类似胜诉案例? 谢谢

继承
2009-04-29 17:17: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