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象是一所学校的教师,去年我们以他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他们单位的职工家属住房,房款是一次性付清的。最近,他的单位又以建筑原材料涨价为由,每平米收取100元,请问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的?违反了什么原则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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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单位集资建房,而又确属成本增加,则你们应承担该笔增加的费用。但如果是购买的商品房,则原材料涨价的风险是由开发商承担的,你们不需交纳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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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无论是集资建房还是商品房,学校在收取费用前都应当与你们协商,说明该费用收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否则你们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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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购买合同可以拒交增加的房款。变更合同内容应该双方取得一致意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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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集资建房,则需要承担。如果是商品房则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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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