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是这样的,我2008年1月1日买的期房,并签了认购书以及交了10万定金,并充作预付款,我是一次性支付。当时认购书上说2008年年底交房,直到2009年1月份一直没有人通知交房。我几次打电话咨询交房事情,他们一直说房子已经可以装修了,不说具体交房时间。前不久,我打电话问,他们说5.1可以回去交房,我问具体面积以及要付的余款,他们也一直说不准,说什么要等房产局再测下才知道。问房产证的问题,他们说可能要过段时间,也不能给出具体的日期。我想5.1回去退房,不知道是否可以要回10万定金,认购书上是说要退房的话,要扣除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我现在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谢谢,在线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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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话要注意固定相关证据,认购书上的交房日期已经过了,所以对方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如果经过合理期限三个月后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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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不超过20%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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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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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