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无效婚姻,,结婚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就是没有性生活>算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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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没有性生活与性生活不能是两个概念,没有性生活,只要依法登记,仍属于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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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不属于无效婚姻,你可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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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您说的情况你们夫妻感情已出现问题,可以考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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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此,你说的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属于夫妻感情的问题,如果离婚的话,可以作为认定你们夫妻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因素,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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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