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请问因妻子与他人非法同居,怀孕并人流。我提出离婚。第一次上诉到初级人民法院因查出证据太晚。初院没支持离婚。判决时间为1月19号。我不服判决于2月2号起诉到中院。并且于4月21通知开庭。但中院没有改判权。我于4月21日撤拆。中院支持并同意了。请问第二次在初级人民法院起诉应从什么时候才允许。是从1月19号后半年后,就是7月21日可起诉。还是后两个时间可起诉。1。1月19日加生效期再加半年?即8月6号。2。4月21日撤诉加半年。即10月21日?
她是在去年9月5日与他人同居所怀小孩进行的人流。我起诉是不是非要在一年之后即第二年9月5日才能起诉她,或者法院才能判决离婚吗?妇女是不是享有人流后一年免被判离婚的权利?我很怀疑这点?如果她每年与他人私通。怀孕并人流。那不是永远都不能判离婚吗?那不是无耻的人,法院永远都判不了她吗?如果是与我怀的小孩人流后一年判我才想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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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她与人同居并怀有别人小孩,你随时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否则自一审判决后半年可以再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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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是怀了别人的小孩并且人流的,你随时可以提起诉讼,因为这是属于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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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