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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经过村委会证明,我购买了同村一处农村私产房,后双方户口均迁出农村,购买后一直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档案馆仍是卖方,现卖方想要回房屋。卖方提出: 买卖未经过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人是女,买卖中所有卖方和签字都是其丈夫,而其丈夫是居民,无权处理房屋。另根据国发2004精神。同村村民房屋可以买卖,但无过户无效。 作为买房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卖方户口也已迁出,有资格提起诉讼吗?

合同纠纷
2009-04-28 0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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