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经过村委会证明,我购买了同村一处农村私产房,后双方户口均迁出农村,购买后一直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档案馆仍是卖方,现卖方想要回房屋。卖方提出:
买卖未经过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人是女,买卖中所有卖方和签字都是其丈夫,而其丈夫是居民,无权处理房屋。另根据国发2004精神。同村村民房屋可以买卖,但无过户无效。
作为买房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卖方户口也已迁出,有资格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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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过户,但对于农村房屋还没有强制过户的问题,所以有买卖协议就可以证明买卖成立,而且你们在买的房屋已经居住12年,对方现在才要求返还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对方起诉,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因为是因合同提出的,对方还是有资格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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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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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即使房屋未过户,未获得产权,卖方即使可以收回,也要按市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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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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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律师代理。维护合法权益。可商讨是要房还是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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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如双方当时均是本村村民的, 买卖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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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请与我电话联系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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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