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请指教,甲男(今年65岁)与乙女(60岁)原系夫妻,2人1992年离婚,乙女带着儿子丙改嫁到丁家,丙一直未婚,2007年,丙(27岁)患上了精神病,在医院开证明说是一级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乙随即以丙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甲,要求甲给予丙的医疗费3574元,并按每月1250元的抚养费以后按月给丙.
甲的基本状况是:65岁,身体状况很差.月工资1500,有一哥哥,有一老母亲85岁.现请教律师:
1,继子女跟原父亲还有关系吗?像他这种情况,甲还有义务给抚养费吗?
2.丙因看病花的5000元甲应不应该给?
3,丙现在25岁,那么就算甲给抚养费,应该给多少?怎么计算?
4,甲有85岁的老母亲,还要给老母亲赡养费,这个赡养费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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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
2,应该给;
3,按甲工资的20-30%的比例;并参照其自身状况~
4,按甲的实际支付能力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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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与律师面谈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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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