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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前后收取了单位(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非法收入13万,(领导让不入帐处理暂时放在我手上保管),其后,我因家庭原因把这钱用了,与此同时领导让我把这笔钱交于同事保管,我打了个欠条给同事,同事也没有向领导报告这件事情,直到随后的一个月,领导知道此事,但回避这个问题,也没找我,但实际上知道,其后因为帐目出错和无钱还款,这笔欠款一直未还。(其间领导未直接找我)。2009年4月,检察院知道此事,追查此款,我于被检察院带走的头一天(尚未立案)筹齐款项交于那位同事,并取回了欠条。这笔款也被检察院没收了。目前,本人属于取保候审,案件正在侦察中,请各位律师分析一下此案件中我的同事要负什么责任?单位领导会负什么责任?我本人结果会怎么样?

刑事案件
2009-04-29 07: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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