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在南京招了几个小姐卖淫,假装处女卖淫,收费2000-6000,一共有8个左右小姐,我想问一下,组织卖淫罪情节人严重是怎么认定的,他这样算是情节严重吗?
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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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他可以努力争取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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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的,以及组织卖淫的手段恶劣,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均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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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