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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所在工厂签订了2008.7-2010.7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公司借口生产经营困难,要求我请三个月的无薪事假(公司仅为我缴了保险部分),可三个月后,仍不能上岗.4月份公司又要求我请一个月的假(个人写的理由为休息).本月又将过去了,可是公司仍要求我继续休假,而且仍是无薪.我现在准备向劳动监察部门起诉,可能随之而来的就是被辞退。 请问要起诉的话,前面四个月的补偿能不能追回?(按规定是要给基本生活费的,我也是在未知应有补偿的情况下写的请假条)。

公司企业
2009-04-27 1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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