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租下一个专柜47年的使用权,租金一次付清,按开发商的说法就是买下来了,但是以租贷合同的形式签约。按照合同规定,头三年由开发商管理和出租,这三年的租金他已经饭还给我(即我当时付款少给三年租金),也就是说要等到2011年1月份我才可以使用此专柜。
现在,开发商通知我去验收专柜,但我去看了,发现整个市场的规划和我当初签约时的规划完全不同了,我原来专柜的位置已经被用来做超市,开发商用另外的位置调换给我。但新的位置我并不喜欢,我要求更换,但开发商一直没给答复。
开发商完全没有征得我的同意就擅自改变我的位置,是不是已经违反合约?我能否不要专柜了,要求开发商赔款?
如果赔款的话,赔款金应该如何计算?请问是我当初所付租金的两倍?还是按照我以后47年将产生的收益计算(按目前专柜如果租出去可以获得的月租金*12个月*47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