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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1999年我村一村民将土地转让给我家,现在向我们要地,我们没有理会,于是他到农经办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给了我们通知。开了一次庭就下了裁决书。把地判给对方。 可是《仲裁法》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我们并没有仲裁协议,我们可以申请不执行吗,农经办不给提供没有仲裁协议的证明,法院会调查吗?农经办结实说仲裁法不适用于土地承包转让。却说不出是哪条法律,真的不适用吗?我可以怎么办呢?谢谢您,麻烦您了。

其它综合
2009-04-25 11:15: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