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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我与某国营企业签定了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02年续签了一次,03-05年间曾多次向公司提出续签合同,没有得到答复。07年7月的一天,公司突然通知外聘员工到公司续签合同。签订时要求我们把一份拟好了的书面文字照抄在合同书上,我们都认为是与工作的原单位续签合同,没多在意地签了。当看见合同书上甲方单位的名称不对提出疑问时,回答很简单“没关系,单位名字不同而已,对你们没有任何影响,一切都不会变”。事实也正如此,所有的人员、岗位、工作点及领导人等没一点变化。同年8月的一天,我们又接到了新的指示“从07年8月开始,聘用人员可凭医保社保的缴费凭证到公司财务处报销。”至今,每月的报销金额只有整数…7年的劳动,除了每月700元的基本工资外,任何的职工保障及福利都没有,我们的工作将刚从07年7月才开始....

其它综合
2009-04-24 17:07: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