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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2.2陪同哥哥到襄樊购买一辆小车,哥哥写了购车合同,因要出具身份证开发票,就用我的身份证开发票,售车公司当时写了一个情况说明:×××公司于2009.2.2日销售一辆小车,车主×××因为带身份证借用其弟×××身份证财务开具发票,车主可带本人身份证进行更改。并盖财务公章,我妻子的门店要宣传,我哥找到我妻子并写下协议:门店开业宣传由哥哥包揽,宣传结束一次性付1000元,也可由哥哥转给其他人宣传,中间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哥哥负责。哥哥认识的朋友A和A请的临时司机说为我哥哥再找个司机,便找到B,B又推荐C,C有驾照,就车开,发生车祸,撞伤母女两人,交警扣了车和肇事司机,哥哥做了笔录出具了购车发票,向交警解释了购车是用其弟的身份证开的,哥哥拿自己的身份证换发票交给交警,交警放了车,受伤母女花医药费8万元,肇事司机已逃跑,母女起诉到法院告我是车主,告我妻子雇用的小车,要求我们赔偿11万元,法院已把我们的房屋查封,要求我们申诉,请问,能证明:我不是车主吗?车祸与我妻子有关吗

交通事故
2009-04-24 12:57:2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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