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我于本月购买了一所二手房,总价为43。3万元,在4月6日签定了合同,约定当天付款10000元作为定金,4月9日首付款200000元,(这200000充定金部分),其于尾款在本月30日前交清。4月9日当日对方在收取了200000元后也以收条形式注明收我方定金200000元,但现在对方以他离婚后出现纠纷,拒不交房,问询我方应向对方索取多少赔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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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这个合同中你支付的定金已经高出法定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20%,所以高出部分无效所以你实际有效定金数为86600元,按照定金罚则的规定对方在归还已经支付的定金86600元后还应当支付86600元与你。
2、虽然高出20%的部分是无效的但是对方还是应当全额进行返还的,所以其还应当返还123400元购房款。
3、如果你因为对方的违约造成你相关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金的支付。
建议你委托当地的律师进行代理,这样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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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定金原则。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即是说定金为86600,其余部份为预付款。你可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即173200元。如你损失超过上述部份的可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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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