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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5日农历的腊月三十,一妇女到我家问我爸要工程欠款,我爸不在家(也在外面要债),她和我妈吵吵,因为是三十,我老婆也怀着孕,我嫌她吵(好话都说尽了我爸也不在家),就想让她出去,在家门外等,她不出去,我就把她的自行车抱到外面,把她也抱到外面(她赖在我家地上)在出门口我回头关门的时候,我怕她再进来,就踹了一脚(这一脚就在袖口蹭了点灰,就是这一脚惹的祸,并没有踹到她)她后来就在我家门口打电话叫人,叫他老公说我打她。她老公过来了之后,就拨打了110,110来了之后说到正月初七去派出所处理,后来派出所录了笔供,我跟派出所人说明她是讹人的情况之下,派出所还是罚了我200元(现在发票找不到了)我说是不是现在案子结了,他说是! 现在2009年4月23日,忽然法院来传票,传唤我到法庭,那个妇女告我,说我殴打她,并要求赔偿1020.70医疗费 我真是觉得冤枉,我想问 她大年三十闯我家(不是我父亲家,我已经结婚,不过没分家)赖着不走违法吗?说句良心话我没有打她,她现在讹人我怎样找证据?派出所罚的钱怎么说(我知道她都找的人)

民事相关
2009-04-23 18: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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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