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在市中区买房后因为长期在外地工作,我父亲于2008年4月和一位租客签订了每月200元三年的租房合约。合约中注明三年中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房价,不得改变房屋格局的。口头约定在租房期间如果我要卖房应该优先可虑租客。今年我想卖房,也联系了租客,他表示不买,那我要求他在今年4月前搬出我家,他要求我给他装修费用。我房子是新房只是简单装修了。可能他在住房期间添加了家具或者装修了,没有经过我同意合同上也没有注明。现在我可以要求他搬出我家吗?我可以拒绝支付他的所谓的装修费吗?麻烦你们给我一点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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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对于善意添附,出租人应该根据装修价值折旧后的现有价值给与相应补偿。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你把房卖给谁,你跟承租人的租赁契约关系对买受人继续有效,买受人可以行使你在租赁合同中作为出租人的一切权利,同时也承担出租人的一切义务。你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这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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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你卖房后租房合同仍然有效,这就是说你无权要求他搬家。当然,你们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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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