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三人准备合伙做生意,前期每人投资了6000块。可目前我们发现有一人(沈)以交押金为名将我们的公款私吞了一部分(如下协议中第二条之全部金额,因为这些费用系其一手包办,我们未有参与,事后其给我们私开了一些无效票据)。但为了维护我们目前的合作关系,我们并没有揭发其行为,而是签订了一份协议(简)如下:
1、沈负责在安徽收购龙虾之相关工作:包括支付给龙虾养殖户押金6000元、货运押金2000元、收购龙虾之广告费用430元(以上费用已由其从公共资金支付);
注:沈东在收购期间必须保证以市场平均价进行收购;杜、包在送货期间必须保证以市场平均价进行出售,各人不得虚报、假报单价,而从中谋私!在工作中如有争议可先由三人协商解决。
现三人确认以上各条内容属实,各人俱能按条款负责己方工作,决不从中谋取私利!
效力。此协议一式三份,签字有效,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请问:如果在我们揭发其行为的情况下,其拒不认帐,可否凭此协议书对其进行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