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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前天开出租车由汕尾送客去深圳,空车返回途中被当地运政部门在公路上截车罚款2000元才给放行,理由就是说他违反了<<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第35条之规定,该规定是2008年10月6日修改添加上去的。请问:用深圳本地的规定来罚外地车的款合法吗?他们在没有上位法支持的前提下擅自立法是否属于违法? 关于修改《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决定 五、增加第三十五条为“第三十五条外地出租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载客业务; (二)按市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制区域、路线行驶; (三)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场站外搭载回程乘客。” 七、增加第五十四条为“第五十四条外地出租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予以下列处罚,并可以暂扣车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款五千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款二千元。

行政纠纷
2008-11-05 2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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