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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小公司在今年2月份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3月份办理医疗保险,4月份一个职工查出有癌症,现在治疗期间,因病不能继续工作,遂离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现向公司要求为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请问公司该给他承担吗?不属于工伤公司有这个责任负担他的费用吗?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4-22 22:59:0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如果已经离职解除劳动关系了,单位何来义务支付一分钱的医疗费。
  • 那就要看现在是不是已经过了时效,如果没有还是可以起诉的
  • 如果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就没有条件向单位主张医疗费了。如果没有终止,肯定可以,可以要求单位按医保标准支付医疗费。我最近刚代理了一个类似的案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你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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