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4年买了半幢集体土地二手自建房,当时房产已过户,土地使用权限只有书面协议。现原房主要求原价退还房子。(他说当时的一切的合同、协议无效)请问我该怎么办呢?谢谢
-
房权过户了,从法律上将你就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至于土地未过户不影响你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
您好!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房屋所在的土地不能依法转让,导致在该土地上自建的房屋依法不能买卖。所以是否已经过户到您的名下很重要,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进行转让过户的,有可能户主的还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只是书面的协议;
【2】若不是集体土地的,则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同时转让,同时过户;
【3】如果该集体土地未被国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修建的住宅楼只能供集体成员居住,不得以商品房名义向外买卖。否则是无法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