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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0我与高运山乡政府签订勘探矿山意向书合同,然后对指定范围林地进行了稀土勘探,因为勘探投资有一定风险性,当时我个人承担了勘探、乡、村落实等全部开支费用,也没有保留什么票据。2007年8月6日我和邓小鹰两人作为乙方与乡政府签订了正式合同。合同价为41万,他凑了36万,我出了5万,当时只是口头说好平分,等到开采时来签合伙协议。现在以90万转让出去,他不同意分配我45万,我应如何处理?

其它综合
2009-04-27 1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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