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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3年9月由**毕业分配到县城一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担任音乐教师工作,正式编制。工作期间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是党积极分子,并担任教工支部书记一职。多次获得优秀班主任、县级优质课等荣誉。1997年9月经校长口头同意,到市内一所学校暂时工作(工资归学校小金库),工作关系保留。 如今因生活所迫要求回单位上班,单位答复:我的人事关系已于2002年按“自动离职”处理了,具体理由是“一直联系不上我”。 所谓“一直联系不上我”纯属借口,我自离开单位曾数次回学校,且和同事频繁接触。2000年我婚礼宴请时,领导和同事都参加了。领导没有要求我回去上班,同意我在外面先干着。2002年同事说单位办理工资卡需要我的身份证时我也给拿去了……,怎么能说联系不上我呢?而且按“自动离职”处理时没有能知我本人,也没有通过媒体公告。 如今我没有生活来源,又不知如何办理此事,请律师给予指导,多谢!

其它综合
2009-04-21 14:23: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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