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买了套商品房,补充合同上写明是今年五一交付使用,可现在说要到十一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的2009年12月,这样是否属违约呢?我是办的月供,首付百分之五十,卖方是与建行合作,今年还说办理贷款要多交一成,说建行改了政策.这点我不清楚,是卖方资金无法周转了还是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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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以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故开发商迟延交楼,是违约行为,可以依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法责任,甚至可以退房,赔偿损失。2、是否要多交一成,是由人民银行规定,你可先向银行咨询,如果是开发擅自提高,否则属于违约。若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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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上违约,如果到时能交付,只是迟延履行而已。关于月供,可直接向银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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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写明是今年五一但又推到十一,那么你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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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则开发商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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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楼,开发商违约,可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如果你们已经办理好了银行按揭手续,一般情况下月供款是固定的,对于是否要多交一成,可先向银行咨询,如果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里有约定,应依照合同约定办理,不能擅自提高,否则属于违约。
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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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实际交房时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则属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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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口头说的很难昨晚证据,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就不违法也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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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请电话咨询,因为需要了解你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及你买房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如果确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况,可以追究开发商之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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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上一般会有二款约定,一是迟延要支付违约金;二是迟延达到多久可以退房。交房时要注意开发商有没有达到交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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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