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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3年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公证内容如下;1.有厂一处系我所建,此后,该厂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归我所有,与对方无关,若以后离婚,对方无权要求分割。2。我现有及以后存款、债务归我所有;对方现有及以后存款、债务归对方所有。3.4略5.本协议生效后我的一切事务对方不在干涉。之后从2004年起我筹建新厂,对方未参与也未投入一分钱,用的都是老厂的财产。2007年我为经营方便又给新厂的一部分起了新的独自企业厂名落户在我的名下。现在离婚,新厂和落户在我名下的企业归谁所有?一审判决为共同财产并全部判给了对方,这样对吗?我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09-04-20 2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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