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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是**公司,我公司在2007年5月份搭建临时彩钢板房。由山东省博兴县**有限公司业务员介绍施工队刘xx施工,口头达成协议,刘xx组织施工劳务费由刘xx支付。2007年5日30日晚8点多钟、有一车彩钢板运进工地需要卸车,所运的彩钢板有刘xx得另一个工地用的、也有我公司用的。刘xx让他的雇工卸车。当时他的雇工谢xx喝了洒,爬上车顶卸车过程中从车顶摔下,被送到医院救治,2007年6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刘xx没钱、我公司垫的医疗费。2008年5月死者家把我公司做为第一被告、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50%责任,包工头刘xx承担40%责任,死者承担10%责任。我公司垫的7000元医费、算在包工头刘xx垫的。律师向这种事情我是不是太冤了,我也上诉了,二审也维持原判我应该怎么办,向我这种选任过失有多大责任。请给我回复,谢谢!

民事相关
2009-04-20 17:52: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